關于產品外觀設計的一些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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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中,產品外觀設計較為特殊,。作為一種發(fā)明,,它可以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作為某種美學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當它在市場上獲得顯著性或第二含義后,,又可以作為商標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或作為商品外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外觀設計問題涉及專利權,、版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外觀設計與商品包裝外觀設計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但商品包裝只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產品外觀設計
當工業(yè)品的產品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產品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中國專利法》第2 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的外觀設計,。”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產品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產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美國有一個案例曾依據字典的定義說:“產品是指人的雙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還是使用機器制成的,?!碑a品實際上涵蓋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產品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還隱含了產品外觀設計的工業(yè)實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觀設計或具有某一產品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可以批量復制生產的。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不具有工業(yè)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其中,,形狀是指三維產品的造型,如電視機,、小汽車的外形,。圖案一般是指兩維的平面設計,如床單,、地毯的圖案等,。色彩可以是構成圖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構成形狀的部分,。這樣,,產品外觀設計可以是立體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圖案,,可以輔以適當的色彩,,還可以是三者的有機結合。
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又隱含著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事實上,,運用形狀,、圖案、色彩對產品的外表進行裝飾或設計,,必然會為產品帶來一定的美感,。當然,對于外觀設計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
產品外觀設計
當工業(yè)品的產品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產品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中國專利法》第2 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的外觀設計,。”美國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 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產品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所謂產品,就是人工制造出來的一切物品,。美國有一個案例曾依據字典的定義說:“產品是指人的雙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還是使用機器制成的,?!碑a品實際上涵蓋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產品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還隱含了產品外觀設計的工業(yè)實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觀設計或具有某一產品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可以批量復制生產的。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不具有工業(yè)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其中,,形狀是指三維產品的造型,如電視機,、小汽車的外形,。圖案一般是指兩維的平面設計,如床單,、地毯的圖案等,。色彩可以是構成圖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構成形狀的部分,。這樣,,產品外觀設計可以是立體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圖案,,可以輔以適當的色彩,,還可以是三者的有機結合。
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設計,,又隱含著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事實上,,運用形狀,、圖案、色彩對產品的外表進行裝飾或設計,,必然會為產品帶來一定的美感,。當然,對于外觀設計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國1930年的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